企业固定资产购入与折旧账务处理
一、 固定资产购入的账务处理
当企业购入一项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厂房、车辆、办公家具等)时,主要的账务处理步骤如下:
确定入账成本:
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或称初始确认金额)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一切必要支出。
注意: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果用于允许抵扣的项目,这部分税额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是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进行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或购入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则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购入时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的总成本)
贷:在建工程(之前归集的成本总和)
借:固定资产(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复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可抵扣,取得专票时)
贷: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等
借:在建工程(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安装费等) - 反映资产在建造/安装过程中的价值
复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可抵扣,取得专票时) - 记录可抵扣的税额
贷: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等 - 记录支付方式或负债的形成
情形一(需安装且安装完成前):
情形二(不需安装或安装完成后):
情形三(需安装且安装完成后): 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二、 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
折旧是将固定资产的成本(扣除预计净残值后)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的过程。
关键要素:
固定资产原值: 即其入账成本。
预计净残值: 资产使用寿命结束处置时,预计可收回的残料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值。通常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百分比(如5%)或固定金额估计。
预计使用寿命: 资产预期使用的期限或工作量(如行驶里程、工作小时)。会计上使用的寿命通常不同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折旧方法: 包括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方法的选择应反映资产消耗经济利益的模式,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折旧的计算与账务处理:
借:制造费用(生产车间使用的设备、厂房折旧)
复制 管理费用(管理部门使用的房屋、车辆、设备折旧)
复制 销售费用(专设销售机构使用的设备、房屋折旧)
复制 研发支出(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
复制 其他业务成本(用于出租的固定资产折旧)
贷:累计折旧 - 重要! 这是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不影响固定资产原值科目
(其他方法有各自的计算公式)。
企业在月末或资产负债表日(通常是月末)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基本公式:
当期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预计净残值) / 预计使用寿命
(以直线法为例)核心会计分录:
注意事项:
折旧起始点: 固定资产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残值: 预计净残值一般需要合理估计,且不等于0。但若金额很小,也可按0处理(需符合政策要求)。
账务处理差异: 会计折旧(按会计准则和估计)与税法折旧(按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和残值率,以及允许的加速折旧政策)可能不同,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总结:
固定资产购入时,需要准确归集成本并计入资产价值;持有期间,需要系统、合理地分摊其价值损耗(即折旧),将损耗金额根据用途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科目,并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这样既反映了资产的真实价值(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又将资产损耗与相关期间的收益相匹配。